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七章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2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 第四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监察员的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