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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2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