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航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察员证是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 第六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其配备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 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第八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第九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监察类别和职责执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第十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公平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二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类下设航空安全监管专业、飞行标准监管专业、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机场监管专业、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监察员分为初级监察员、中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三个级别。督导类监察员不划分级别。 第十五条 监察员证申请人自取得监察员证之日起,即成为初级监察员。 第十六条 初级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证满三年,经审验合格的,可以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 第十七条 中级监察员申请高级监察员级别,或者高级监察员变更监察类别时申请保留级别的,应当填写《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民航局有关部门同意,民航局法制职… 第十八条 初级监察员和中级监察员变更类别的,延续原级别。高级监察员变更类别时未申请保留原级别,或者申请后未获批准的,转为所变更类别的中级监察员。 第十九条 监察员在原监察类别下变更监管专业的,应当经过该监管专业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予以认可,并应当在变更后的两个月内向民航地区管… 第二十条 高级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员培训分为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初始法律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相应监管专业的初始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的持续法律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相应监管专业的持续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初始培训应当制定培训大纲。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可以根据教学设备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选择培训机构,对不同级别的监察员可以实施差异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 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所需的经费列入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年度行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取得监察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申请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一个类别的监察员证。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公务员申请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务员申请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察员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察员证载明监察员姓名、所在单位或部门、发证日期和监察类别等信息,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并盖具民航局印章。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证统一编号。编号以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证不得转借他用,不得涂改。经涂改的监察员证无效。 第三十四条 因监察员证信息变动需要换发监察员证的,监察员应当填写《民航监察员证变更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证应当妥善保管。监察员证遗失,或者因污损、破损影响使用的,监察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换发。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证每两年审验一次。监察员应当于审验年度的1月31日前将《民航监察员证审验登记表》报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标准予以审验: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 第三十九条 高级监察员审验不合格的,变更为中级监察员。 第四十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航局注销其监察员证: 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监察员有关资料信息的管理,如实记录监察员证的核发、补发、换发、审验、收留、注销及持证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定期对监察员证进行清理和销毁,并公布被注销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民航行政机关在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伪造监察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察员有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民航监察员证样式 2. 各类别监察员职责 3. 民航监察员证申请表 4. 民航监察类别英文代码 5. 民航监察员证编号方法 6. 民航中级监察员申请表 7. 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 8. 民航监察员年度培训情况报表 9. 民航监察员证变更申请表 10. 民航监察员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11. 民航监察员证审验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