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和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委托从事民航… 第三条 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监察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第六条 民航局对监察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察员配备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监察员的类别分为监管类和督导类。 第九条 监管类划分为航空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审定、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统计价格、财务、综合等监管专业。督… 第十条 监察员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职权执法,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监察员行使职权,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监察员应当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三章 证件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类别的监察员证。需要改变监察员证类别的,应当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申请督导类监察员证的,按照民航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民航局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其相应申请材料应当由受委托组织监察员管理部门审查、受委托组织相关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民航局法制职能部… 第二十一条 监管类监察员首次取得监察员证的,获得一个监管专业的执法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证载明监察员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信息,附有持证人照片。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监管类监察员证后,应当在民航局规定的执法见习期内接受相应专业的在岗带训。执法见习期结束后经评价合格的,方可作为监察员独立从事民航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且不得涂改。 第二十五条 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监察员证。监察员证遗失,或者因污损、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监察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换发。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并中止其执法权限: 第二十七条 监管类监察员的各监管专业的资格及督导类监察员资格需每两年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继续有效,未按要求参加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监察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监察员资格进行审验。地区管理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对本机构的监察员资格进行审验。 第二十九条 监管类监察员的各监管专业的资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 监察员有正当理由导致需要对部分或者全部监管专业的资格、督导类监察员资格延期审验的,应当向本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提交延期审验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应当在导致延期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调离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或者领导岗位的,应当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交回监察员证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关部门、地区管理局或者受委托组织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后,报民航局批准,由民航局注销其监…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监察员有关信息的管理,应当如实记录监察员证的核发、补发、换发、审验、收留、注销及持证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定期组织开展监察员证的清理、销毁工作。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管类监察员的培训,分为入门培训和强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入门培训包括入门通识培训和入门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强化培训包括强化通识培训和强化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民航局统一编制、公布培训大纲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负责组织培训的部门可以根据教学设备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选择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工作。选择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工作的,应当对培训… 第四十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监察员培训所需的必要经费。 第四十一条 督导类监察员的培训,按照民航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监察员违法执法导致行政赔偿的,民航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委托组织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伪造监察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依法取得的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3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6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一、 监管类 1. 航空安全监管专业:监督和指导民航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对事故和重大事件调查处理,综合协调航空安全管理。 2. 飞行标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及设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监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航空卫生政策及标准的执行。 3. 适航审定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适航批准及证后监管相关事项。 4. 机场监管专业: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 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监督检查航空安保工作。 6. 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监管。 7. 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工作。 8. 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负责民航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 公共航空运输监管专业:负责公共航空运输监督管理。 10. 通用航空市场监管专业:负责通用航空市场监督管理。 11. 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的实施。 12. 财务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财务考核、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3. 综合监管专业:负责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依职责对有关执法活动进行法律审核。依法监管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国内民航业投资活动。 二、 督导类 相关版本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