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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管类监察员的培训,分为入门培训和强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入门培训包括入门通识培训和入门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强化培训包括强化通识培训和强化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民航局统一编制、公布培训大纲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负责组织培训的部门可以根据教学设备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选择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工作。选择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工作的,应当对培训… 第四十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监察员培训所需的必要经费。 第四十一条 督导类监察员的培训,按照民航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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