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入门培训包括入门通识培训和入门业务培训。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入门通识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监管专业的入门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