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七章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依法取得的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3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6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一、 监管类 1. 航空安全监管专业:监督和指导民航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对事故和重大事件调查处理,综合协调航空安全管理。 2. 飞行标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及设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监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航空卫生政策及标准的执行。 3. 适航审定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适航批准及证后监管相关事项。 4. 机场监管专业: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 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监督检查航空安保工作。 6. 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监管。 7. 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工作。 8. 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负责民航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 公共航空运输监管专业:负责公共航空运输监督管理。 10. 通用航空市场监管专业:负责通用航空市场监督管理。 11. 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的实施。 12. 财务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财务考核、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3. 综合监管专业:负责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依职责对有关执法活动进行法律审核。依法监管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国内民航业投资活动。 二、 督导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