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航局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申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申请材料,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申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申请材料,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