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并中止其执法权限:

监管类监察员短期内离开执法岗位或者督导类监察员离开领导岗位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监察员,应当主动将监察员证上交所在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监察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活动。地区管理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开展监察员证收留工作。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监察员,3年内符合审验标准的,可以发还其监察员证;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监察员,调查结束后未被追究任何责任或者仅受到警告处分,并返回执法岗位或者领导岗位的,可以发还其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