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监察员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民航局的指导和监督。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和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组织负责监察员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监察员管理部门。

民航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委托执法工作,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执法事由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后向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