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和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委托从事民航… 第三条 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监察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第六条 民航局对监察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察员配备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