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管类监察员首次取得监察员证的,获得一个监管专业的执法资格。

监管类监察员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专业或者申请签注的方式,取得新的监管专业的执法资格。

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管类监察员通过两个及以上监管专业的行政执法能力考评或者其相应专业的知识水平经民航局有关部门认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签注相应的监管专业后,同时获得所签注专业的执法资格。

受委托组织的监察员只能具有一个监管专业的执法资格,不得签注监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