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可以根据教学设备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选择培训机构,对不同级别的监察员可以实施差异化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依据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方案,经培训主办单位或部门批准后实施。培训考核、考试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