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七条 中级监察员申请高级监察员级别,或者高级监察员变更监察类别时申请保留级别的,应当填写《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民航局有关部门同意,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复审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高级监察员数量应当控制在监察员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