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二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类下设航空安全监管专业、飞行标准监管专业、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机场监管专业、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监察员分为初级监察员、中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三个级别。督导类监察员不划分级别。 第十五条 监察员证申请人自取得监察员证之日起,即成为初级监察员。 第十六条 初级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证满三年,经审验合格的,可以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 第十七条 中级监察员申请高级监察员级别,或者高级监察员变更监察类别时申请保留级别的,应当填写《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民航局有关部门同意,民航局法制职… 第十八条 初级监察员和中级监察员变更类别的,延续原级别。高级监察员变更类别时未申请保留原级别,或者申请后未获批准的,转为所变更类别的中级监察员。 第十九条 监察员在原监察类别下变更监管专业的,应当经过该监管专业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予以认可,并应当在变更后的两个月内向民航地区管… 第二十条 高级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