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标准予以审验:

监察员依照本规定完成持续培训;

监察员执法工作考核合格;

监察员岗位与监管专业相符;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未能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审验即为不合格。

未按期审验的监察员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监察员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审验的,由其所在部门向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延期审验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延期至理由消失后一个月内进行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