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察员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察员证载明监察员姓名、所在单位或部门、发证日期和监察类别等信息,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并盖具民航局印章。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证统一编号。编号以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证不得转借他用,不得涂改。经涂改的监察员证无效。 第三十四条 因监察员证信息变动需要换发监察员证的,监察员应当填写《民航监察员证变更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证应当妥善保管。监察员证遗失,或者因污损、破损影响使用的,监察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换发。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证每两年审验一次。监察员应当于审验年度的1月31日前将《民航监察员证审验登记表》报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标准予以审验: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 第三十九条 高级监察员审验不合格的,变更为中级监察员。 第四十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航局注销其监察员证: 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监察员有关资料信息的管理,如实记录监察员证的核发、补发、换发、审验、收留、注销及持证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定期对监察员证进行清理和销毁,并公布被注销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