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务员申请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所在部门将申请材料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统一办理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