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的持续法律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相应监管专业的持续业务培训。 除督导类监察员外,监察员每两年持续法律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40学时。督导类监察员的培训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