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证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