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以下… 第二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众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公众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在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第五条 重组报告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第六条 公众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重组报告书及其备…

第二章 重组预案和重组报告书

第七条 公众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公众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普通股作为对价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除包括前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公众公司应当提供由律师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至少就公众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以下… 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应当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数据)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1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评估值或资产估值报告中的估值金额作为交易标的定价依据的,应当提供相关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披露拟购买资产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第四章 声明及附件

第十五条 公众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组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重组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第十七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在重组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第十八条 重组报告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第五章 持续披露

第十九条 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众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订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并作出… 第二十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应当编制并披露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附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一、 报送要求

二、 报送的具体文件

(一)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二)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四)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协议、合同和决议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