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应当编制并披露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相关协议、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