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组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重组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并由独立财务顾问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