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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声明及附件

第十五条 公众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组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重组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第十七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在重组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第十八条 重组报告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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