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众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加盖公众公司公章。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加盖公众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