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在重组报告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公众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