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重组报告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资产评估报告、资产估值报告(如有);
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说明;
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