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众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公众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公众公司的影响以及交易过程中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详细说明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结论性意见;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出具意见的,应当作出关于“证券服务机构意见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退市公司应当对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申请重新上市以及其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作出特别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