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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公众公司应当提供由律师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至少就公众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以下… 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应当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数据)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1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评估值或资产估值报告中的估值金额作为交易标的定价依据的,应当提供相关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披露拟购买资产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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