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普通股作为对价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除包括前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在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五)部分“发行股份情况”,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公众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并充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

公众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公众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或交易限制,股东关于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公众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和其他重要财务指标的对照表;

本次发行股份前后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说明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导致公众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手段作为支付对价的,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