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说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支付手段定价的合理性;
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众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公众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公众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