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众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在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1期相关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