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完善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依据《…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协会,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协会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市)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 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于已经设立的,要参照本指引进行规范。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均是独立社团法人。地方银行业协会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但不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顾问,可依法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银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七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第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第二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党的组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党组织代为管理。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要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银行业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银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监事长以及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银行业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银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银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指导职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银行业协会的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与本指引有抵触的,按本指引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有关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