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三章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顾问,可依法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银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