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五章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党的组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党组织代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