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