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热爱协会工作;
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热爱协会工作;
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