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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

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推荐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一名,其他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民主选举后担任;

会长、其他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银行业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