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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