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