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四章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七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第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第二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