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六章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要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银行业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银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监事长以及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银行业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