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发布机关 铁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基本任务是: 第四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 运输收入及其构成 第六条 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第三章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 第七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范围和性质 第八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订印 第十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运输费用的核收与结算 第十一条 运输费用的核收 第十二条 运输费用的核收方式 第十三条 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军事运输费用的结算 第十五条 邮运运费的结算 第十六条 预付款的结算 第十七条 行包及货物品名、重量不符的处理 第十八条 租、占用运输设备费用的核收 第十九条 运输变更费用的处理 第二十条 多、少收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迟交运输费用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责任垫付款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多、少缴款的处理 第五章 运输收入进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输收入进款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运输收入进款的存汇 第二十六条 运输收入进款结账与报账 第二十七条 运输收入进款的动支范围 第二十八条 代收款的管理 第六章 国际联运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的发售与收回 第三十条 国际联运行李、包裹运杂费的列报 第三十一条 国际联运货物运输费用的列报 第七章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实行分级核算制。 第三十三条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八章 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采取内部审核、会计核算、实地稽查的方法,对运输收入资金运动及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铁路运输收入的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 第三十五条 运输收入审核工作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审核人员在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时,具有下列职权: 第三十七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具有下列职权: 第三十九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 第四十条 稽查证和稽查臂章 第九章 运输收入事故 第四十一条 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四十二条 事故金额的计算 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经济赔偿 第十章 运输收入信息与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息及统计资料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稽查证、稽查臂章、稽查印章式样(略) 2. 铁路运输收入报表格式及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