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运输收入进款的动支范围

运输收入进款除下列规定范围外,一律不准动支:

铁道部规定支付的待结算款。

垫付旅客和路外人员意外伤亡、急救或埋葬费。

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垫付自然灾害急需款。

垫付托运人责任的途中货车整理换装费和包装补修费。

垫付保价行李、包裹赔偿款。

支付代收款。

支付行李、包裹、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支付铁路运输企业批准的运输计划违约金。

退还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客货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