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第八章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采取内部审核、会计核算、实地稽查的方法,对运输收入资金运动及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铁路运输收入的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 第三十五条 运输收入审核工作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审核人员在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时,具有下列职权: 第三十七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具有下列职权: 第三十九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 第四十条 稽查证和稽查臂章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