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具有下列职权:

要求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并接受检查;有权调阅、封存、扣留与运输收入工作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在稽查现场有权予以制止。

在车站、列车查验旅客各种乘车凭证。

参加责任单位对运输收入违纪问题的分析处理会议。

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处理意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和稽查人员的派出单位。

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乘车时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的限制。出入车站有关处所、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均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