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审核人员在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时,具有下列职权:

对报送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报送时间及质量提出要求。

监督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运输收入结账存汇工作。

调阅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处理意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