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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基本任务是: 第四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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