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管理
各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及站、段,均应建立计算机管理制度。
各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推广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通用应用软件;要根据客货运规章的变化,及时维护和修改应用软件参数,保证审核工作的正确性和运输收入的完整性。收入管理部门更改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运输收入信息管理的要求。
各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客、货计算机售票、制票等软件,必须为运输收入管理部门提供标准的信息接口。其软件中涉及运输收入管理的部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以保证全部资金的正确分类核算与解缴、债权债务的正确结算、逐级正确编报运输收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