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信息及统计资料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运输收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运输收入管理及有关的各种生产指标、效率指标、效益指标等数据的搜集、分析、预测、存储、反馈工作,并及时向铁道部传递。
铁路运输企业每月对核算、结账完毕的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均衡、分批、完整地向统计部门移交。各种发送货票、客票月报、代用票、区段票最后一批为次月5日,军运后付货票、代用票最后一批为次月7日,遇法定公休日顺延。统计部门对统计完毕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保证不丢失、不短少、不混杂,按票据种类、发站装订成册并及时返回发送收入管理部门。